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解决方案
日期: 2023-05-05 访问:1009次 作者:世纪安图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中要求要尽快完成现势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各地应进一步做好登记资料移交和整理,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清理、关联挂接、补录补测和整合入库等工作,完成地方向自然资源部的数据汇交。2022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中指出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将入库且更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为了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汇交,世纪安图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收集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档案资料和数据成果,以宗地为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要求,关联和补录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信息。对尚未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开展地籍调查办理首次登记;核实已登记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对权利人名称等信息变化的,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开展地籍调查,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以区(市)县为单位,完成登记更新后按标准提交登记成果和地籍图,离线逐级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四川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为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汇交应基于己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更新工作。工作总体思路示意图如下图:
基于最新遥感影像、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料,采用“内外业一体化”作业方式,进行内业数据预处理、外业调查测绘、内业数据整合建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现外业调查取证,数据采集,最终形成不动产权籍数据库,支撑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通过收集原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变更调查成果及影像、最新行政区划数据、林权整合成果、土地征收范围及批复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成果、民政局撤乡并镇、合村并组批复等资料,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建立工作台账,形成任务清单。再根据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内容,分类开展工作。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按以下流程图开展:
安图经验
(1)因征收供地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集中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 “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宗地图;
(3)界址点成果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指界委托书;
(6)指界通知书;
(7)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8)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
(9)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0)授权委托书;
(11)权属界线协议书;
(12)村组集体土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4)撤乡并镇文件支撑材料;
(15)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方案的批复;
(16)村民小组合并方案的批复;
(17)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
(18)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书;
(19)确权成果公示公告现场照片。
(1)对于未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相关规定开展确权,采用内外业相结合方法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编制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对于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宗地,应采用内业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的方法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编制地籍调查表。因土地征收、土地互换或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若法定文书中已有明确的界址坐标,则采用内业核实的方法确定权属界线,不再组织相邻方开展现场指界。若法定文书中没有明确的界址坐标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地籍调查指界程序和要求,利用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条件具备的,可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对于因原登记采用的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坐标转换不同等技术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可以按照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并结合高清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编制地籍调查成表,不再开展土地权属指界工作。
(4)对于已确权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未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河道、国有道路、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国有土地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可以按确权登记国有土地范围线扣除国有土地后,对剩余集体土地所有权编制地籍调查成表,不再开展土地权属指界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国有土地未确权登记的,按程序组织利用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编制地籍调查表;国有河道、国有道路有明确使用界线且无争议的,依据使用界线扣除国有河道、国有道路后,编制地籍调查成表,不再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工作。
(5)对于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且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对于无争议部分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确定权属界线,纳入登记范围。
供稿:西部交付一部 李龙
编辑:谭琳
审核:陈雪萍
审签:祝欣欣